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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2016-11-28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有关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均须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以及其它相关建设手续。 二、全市所有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材料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其中,市区(六区)范围内所有项目以及县市范围内中型规模(含)以上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查,其它项目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的项目,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其中,芝罘区、莱山区以及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需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市、县两级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会议,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给予建设单位正式批复。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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