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规范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设管理
(一)2008年10月19日后开始办理开工手续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实施集中供热配套工程时,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
(二)对没按照规定要求设计和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单位不予并网供暖。
(三)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二、入户装置和室内供暖系统技术要求
(一)入户装置应由供水管锁闭调节阀、置于户用热量表前的60目过滤器、户用热量表及回水管锁闭阀组成,热量表宜采用超声波式。
(二)入户装置应设在管道井或专制表箱内,并便于维修,具备足够的操作空间。
(三)建筑物中应为计量装置通讯线路预留穿线位置。
(四)室内分户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式,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
(五)当室内分户系统为散热器供暖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恒温控制阀。采用单管跨越式的应优先采用三通式恒温控制阀。
(六)采用热量表、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采暖系统,选用铸铁散热器时,应选用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
(七)低温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在户内系统入口处设置分户集中自动温控装置,有条件时,宜在集水器的每支环路上安装室温自动温控装置。
三、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同时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具体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对于实施中采用何种计量形式,由供热管理部门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