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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7-09-01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科教字[2008]14号),市财政局、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财综[2008]39号),以及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建科教[2009]6号)精神,全面加快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暨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烟台市建设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烟台市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暨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烟台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第三条  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的资金,来源为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的沉淀资金、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省财政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补助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用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设。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建设局和城市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奖励资金安排原则:运用财政补助的方式,鼓励项目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步伐。
第七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产权单位和居民自愿;
(二)不属于城市改造拆迁范围,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个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经节能诊断具备节能改造条件、节能潜力巨大;
(三)项目设计方案、节能改造技术应满足《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
(四)项目改造设计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取得《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且已在烟台市墙改节能办备案;
(五)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机构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
第八条  奖励资金方式:
(1)对同时进行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项目,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
(2)对进行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和管网平衡改造的项目,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改造项目,可同时申请市级及以上财政、建设部门关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    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三)    申报资料:1、项目建设单位营业热照(复印件);2、围护结构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3、供热计量、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施工方案;4、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开工建设报告(复印件);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书要求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正式申请书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正式申请书、申报书、申报资料。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要根据不同的改造内容分别向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其中,同时进行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项目,向市建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和管网平衡改造的,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分别报市财政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1月份。不按规定条件、时间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建设、城市管理、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  市建设、城市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审查、评估、考核情况,研究确定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项目,市财政根据实施项目安排奖励资金。改造项目确定后,市财政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分批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待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市建设、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将对奖励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问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因节能改造资金不落实而导致项目建设停止的;
(三)项目建成后未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
(四)因建设进展缓慢、节能技术不达标受到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取得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城市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执行。其他县市区建设、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烟台市市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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